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申请类学分实施办法
发布人:单婕  发布时间:2020-04-14   浏览次数:417

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申请类学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表彰各类优秀学生以及在各类活动表现突出者,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帮助和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我校特为此推出申请类学分加分细则。

第二章  素质拓展学分评分标准

学生通过参加各种思想教育活动获得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对在各类相关活动表现优异的学生可根据标准累计添加相应学分,具体评定标准见表2-1。学生当年分别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可以累积加分,但获得同一荣誉的不同层次奖励只取最高项计分,不再累计加分。

3-1: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活动形式

记分标准

认证负责单位

 思想政治与

 道德修养学分

 思想

 教育活动

 学生当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记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每项分别记0.5学分、0.3学分、0.2学分、0.1学分;获得同一荣誉的不同层次奖励只取最高项计分,最高为1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团体奖励,分别为学生记0.2学分、0. 1学分、0.05学分。

 学生当年经过选拔成为学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生骨干班成员,顺利结业者,记0.1学分

 学生在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表率者,一经核实,可视情况申请获得一定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第八条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挂职锻炼、社区援助、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义务支教、赛会服务、学雷锋等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必须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记录证明和实践报告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具体评定标准见表2-2。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获得多项奖励,取最高奖项计算相应学分,不得累加记分。

2-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类别

活动形式

记分标准

认证负责单位

 社会实践与

 志愿服务学分

三下乡、挂职锻炼、社区援助、法律援助、支教帮扶、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

 学生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分别记0.5学分、0.3学分、0.2学分、0.1学分;最高不得超过1分,获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和志愿者团队成员分别记0.2分、0.1学分、0.0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1获得同一荣誉的不同层次奖励只取最高项计分。

 学生以个人形式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如义务献血、义务支教等)有证书或证明者,经学院核准后可获得0.1学分。

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第九条学生通过参加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包括校内外有关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讲座、报告等,学校承认的各项校内外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竞赛,主持或参加各类科研项目,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申报获得国家专利,实现研究成果转让等活动。具体评定标准见表2-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活动所取得的素质拓展学分可以累加,同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学分按最高等级学分计算,不得累加学分。

2-3: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活动形式

记分标准

认证负责单位


 学术科技

 与

 创新创业学分



 教务处

 科技处

 社科处

 校团委

 各学院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

学生参与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励,最低等级记0.5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1学分;省级奖励,最低等级记0.2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05分;校级奖励,最低等级记0.1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05学分;院级奖励,最低等级记0.1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05学分。最高累积不得超过1分。





课题研究与专利发明

学生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课题研究或专利发明者,最高记0.5学分;课题与专利级别、各参与者所获具体学分、由学院团委与该课题负责教师商议确定。





出版著作与发表论文

学生出版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最多为4名作者加分,出版著作第一作者最高记0.5学分,二、三、四名作者分别0.30.20.1。学分;发表学术论文按照国家核心刊物、省级刊物、其它正式刊物分类,第一作者最高记0.5学分,二、三、四名作者分别0.30.20.1。学生在校内外其它内部刊物(无刊号)发表文章者,作者不分先后,均记0.1学分。最高为0.5分。






第十条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活动获得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选修学分。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活动包括学校承认的校内外各类文化艺术讲座、各种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歌手大赛、主持人大赛、舞蹈大赛、球类比赛等各项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具体评定标准见表2-4。在一学年中,同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活动所得学分可以累加;同一项目参加多项评奖所获学分按最高奖项计算,不再累计。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类活动是否设置奖励等级,由各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4: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活动形式

记分标准

认证负责单位


 文化艺术与

 身心发展学分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心理健康辅导、文学美术作品展演等

学生个人经过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者,若获奖励,最低等级0.2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1分;学生团体参与上述活动,如获奖励分别为每位成员记0.1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05学分。最高累积为0.5分。

学生个人或团体(具体情况根据活动需要决定)参加校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者,若获奖励,最低等级记0.1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05分。

学生个人或团体(具体情况根据活动需要决定)参加院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如获奖励记0.05学分,最高累积为0.5分。

 教务处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从事团学工作和参与组织团学活动获得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主要指学生在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班级等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并能够按照岗位要求组织参与开展有关活动的情况。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一学期任职超过4个月并按要求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即可获得相应的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按照学生从事团学工作的分工和所开展活动的规模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社团活动和社会工作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甲类指学生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副主席岗位从事工作的情况;乙类指学生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长、副部长从事工作情况或在各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副主席岗位从事工作情况;丙类指学生在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岗位工作情况或担任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各班长、班团支部书记等职务的工作情况;丁类指除甲、乙、丙之外的各级各类学生正式组织中普通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同一名学生同时从事多种岗位的,只根据其主要岗位的工作情况记学分。具体评定标准见表2-5。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申请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2-5: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活动形式

记分标准

认证负责单位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团学日常工作处理、

 组织参与各类活动

 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策划组织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0.2学分。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岗位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策划组织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0.15学分。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岗位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组织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0.1学分。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0.05学分。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参加从师从业技能培训活动获得职业能力训练学分。师范类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主要包括从师基本技能、班级活动组织与管理、教学情景模拟三个方面。师范类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学分在第7学期前不能少于1个学分。非师范类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包括就业创业岗位见习、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职业生涯规划训练及其它各类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现代科技能力、创新能力、实用技能的培训。具体评定标准见表2-6

2-6:职业能力训练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活动形式

记分标准

认证负责单位


职业能力训练学分

从师从业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职业生涯规划训练等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学校规定的本专业必须获得的资格证书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记0.1学分。最高累积为0.5分。

 教务处

 校团委

 各学院




第四章  素质拓展申请类学分的管理

第一条 由各学院成立申请类学分监督小组,对于学生申请的学分时所提交的各类信息严格审核用以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条 素质拓展申请类学分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请,学生需在每学年年末对本学年所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统一提交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对各类活动加分情况进行微调,即上下浮动不得超过该项目应加分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条 本办法从2015级本科生起开始全面实施,其最终解释权属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