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西师发〔2016〕65 号
(2016 年 5 月 1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和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和学习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窗口。为明确各学院、相关部门、全体学生在学生公寓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维护公寓正常的秩序,营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公寓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 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工作的通知》(甘高宣教函〔201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居住的公寓和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武装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生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二)研究制定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指挥公寓内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严格落实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检查、监督各学院、相关部门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通报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学生公寓规范标准,指导开展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建立公寓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是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直接责任;
(二)加强学生公寓安全常规检查、隐患排查、自查整改、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处置学生在公寓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会同相关学院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三)负责公寓辅导员、安保队员、楼管员、安全设施巡查员的管理,经常性地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完善学生宿舍长、楼层长、楼栋负责人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和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五)实行 24 小时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值班干部负责当日公寓事务的处理和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武装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一)武装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监管责任;
(二)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各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逃生演习,使学生和管理人员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四)配合地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负责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相关责任;
(二)安排部署新生入学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强化公寓内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三)督促检查各学院加强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对公寓内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四)实行敏感时期、节假日学生公寓学工干部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主要职责: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部门,在公寓自律委员会的运行管理中负监管责任;
(二)指导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引导学生文明住宿,聚焦公寓安全管理,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卫生检查。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是学校学生管理的主体单位,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重要责任;
(二)建立学院领导分区包片和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公寓宿舍制度,确保每个宿舍都有干部教师联系,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三)经常组织开展宿舍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和检查,做好学生宿舍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落实专兼职辅导员进驻公寓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必须在晚 23 时关门前进入宿舍楼,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确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会客制度,严禁留宿外来人员,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活动;在寒暑假期间,确需留校住宿者须向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寒暑假或外出实习期间,应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给他人,离校或调换宿舍时应将钥匙交回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不得私自更换锁具。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携带物品出入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拆卸、改造公寓内水、电、暖、网等设施。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公寓秩序。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楼内或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停放车辆;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室内外墙壁上张贴不健康或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的字画、广告、启示等;不得随意刻画、涂写等。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禁止在公寓内违规经商、推销和做广告等;禁止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窗台、阳台、栏杆上放置杂物,以免坠落伤人。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淋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壶、电暖气、电热毯、电磁炉、电炉子、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微波炉、饮水机、加湿器等电器以及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煤气炉等明火设施;严禁在宿舍内做饭;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和有特殊气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严禁使用不合格插排和转换器,一个插座上只能连接一个插排和转换器,插排和转换器应远离床铺和衣物等易燃物品。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配合、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发生刑事、治安、消防等案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在能力范围内保护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离开宿舍,忘记关闭水电、门锁的;
(二)推销商品或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吸烟和乱扔烟蒂的;
(四)向窗外抛扔垃圾,在窗台、阳台、栏杆上放置杂物的;
(五)打球、踢球、滑旱冰、高声喧哗、播放高音音响的;
(六)在楼道堆放物品、晾晒衣物的;
(七)私自跨宿舍进行电脑网线连接,私拉乱接公共网线的;
(八)拒不接受学校安全、卫生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
(三)经常晚归、夜不归宿的;
(四)饲养宠物的;
(五)骑行大排量、高分贝摩托车的;
(六)故意损坏水、电、暖、网、家具等公共设施,或撬门破锁、私自换锁的;
(七)私拉乱接电线的;
(八)存放淋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壶、电暖气、电热毯、电磁炉、电炉子、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微波炉、饮水机、加湿器等电器的;
(九)存放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煤气炉等明火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出租床位的;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三)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四)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的;
(五)故意损坏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
(六)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二)私改线路、破译密码、解除限电开关窃电的,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原装固定用电设施的;
(三)使用淋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壶、电暖气、电热毯、电磁炉、电炉子、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微波炉、饮水机、加湿器等电器的;
(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煤气炉等明火设施的;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的;
(六)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被查获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或明火设施,宿舍成员互相推诿难以确认责任的,视为宿舍全体学生违章使用,负共同责任。
第三十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除按照规定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发其各类助学金和补助、取消评奖评优和资助金评定资格、取消推优入党资格、取消参加免试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资格等。
第三十一条 在公寓违纪的学生,思想态度不端正,认错不积极,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上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程序及相关事宜,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